网站公开发布招租信息,请予审核。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本次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承租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由出租方提供,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出租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承租方自行向出租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拟出租标的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位于民康路8号和14号的房屋,共有4处,按现状整体出租。
标的1:位于民康路8号(证载地址:民康路8号),1/2层,有不动产证,权证号: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39743号,证载用途:科教用地/厂房,证载面积814.00平方米,结构:混合结构,无抵押,出租面积约814.00平方米,有(供电、上下水、供暖、燃气)设施,带装修。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
标的2:位于民康路14号(证载地址:民康路14号),1/2层,有房产证,权证号:长房权第2578994号,证载用途:实验室,证载面积333.60平方米,结构:混合结构,无抵押,出租面积约333.60平方米,有(供电、上下水、供暖、燃气)设施,带装修。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
标的3:位于民康路8号(证载地址:民康路8号),1/1层,有房产证,权证号:长房权字第1021484号,证载用途:厂房,证载面积50平方米,结构:混合结构,无抵押,出租面积约50平方米,有(供电、上下水、供暖、燃气)设施,带装修。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
标的4:位于民康路14号(证载地址:民康路14号),1/2层,无权属证,权证号:无,证载用途:无,面积611.18平方米,属于原租方改建后增加,评估公司评估后多出部分。结构:混合结构,无抵押,出租面积约611.18平方米,有(供电、上下水、供暖、燃气)设施,带装修。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
(因年代久远,以上房屋本身及设施均较为破旧,门牌号可能发生变更,具体坐落位置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出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以实际面积为准。请各意向承租人在报名前进行实地踏查,详细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旦成交,不能撤销;即以成交价为首年租金,价格不再作调整。如成交后不能按时交纳尾款或签署租赁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租后的用途:(不得用于违法经营)。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标的资产能否满足自身承租需求,承租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2.租金按年交纳。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首年租金);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纳剩余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到期前30日内向出租方一次齐;
4.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见明细表;
5.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交齐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可破坏承重设计及公共设施,不得违反关于装修装饰的地方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承租方自行维修、装修房屋,所需费用自行承担。租期届满后,承租方无条件将标的交与出租方,出租方不另行承担任何费用;3.承租期间承租方所需工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聘用,承租方及承租方所聘人员与出租方无劳动合同关系。受聘人员的工资、社保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4.承租期间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物价、治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5.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转让、入股或抵押。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6.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1.以交接日期为准,出租方负责结清此前的水、电、供暖、燃气等费用。交接之后,由出租方承担供暖费用;承租方负责承担租赁期内水、电费、燃气和相关税费以及供电、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及其产生的费用。2.承租方负责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收取的租赁费等各项税费金,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连带责任。3.承租期内,承租方负责标的的维护、维修,费用自理。
合同期满后由出租方收回标的,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由其在15日内自行拆走,逾期没有拆走的视为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
成交后承租方如未按期签署租赁合同或未按期交纳成交价款,均构成违约,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扣除。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出租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向意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F.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交齐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交齐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交齐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交齐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