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花近2万元在亚太美容(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做全身脱毛美容项目,不料接受两次激光脱毛服务后被诊断出皮肤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2021年9月15日,消费者许女士花费1.98万元在亚太公司购买了全身激光脱毛项目,不限次数。令她没想到的是,亚太公司仅提供了两次激光脱毛服务后,自己皮肤就出现了异常,后经医院诊断出传染性软疵。许女士向亚太公司提出退款,亚太公司以许女士没有向其提供因去毛而诊出传染性软疵的相关证据为由拒绝退款。
许女士认为,亚太公司向自己提供的是需要侵入皮肤、使用光波能量的激光脱毛服务,属于医疗美容范畴,提供激光脱毛服务所使用的仪器属于医疗美容器械,而亚太公司并不具备相应医美资质,属于无证经营。亚太公司向自己隐瞒相关信息,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于是,许女士将亚太公司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返还已支付款项1.98万元并赔偿三倍服务费5.9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该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亚太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经营范围为美容服务等,不包含医疗美容。根据许女士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亚太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激光脱毛不是一长就脱的”“激光脱毛以后毛发特别粗的地方长红疹都是因为毛囊缺水引起的”“脱毛的探头,可以瞬间达到温度100度”,许女士主张亚太公司为其提供的是激光脱毛服务,合理可信,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另查明,根据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复,激光脱毛服务属于医疗美容项目。亚太公司确认其并无医疗美容资质,也未举证证明为许女士提供激光脱毛服务的人员谭某具有相关执业资质,且亚太公司未举证证明许女士在接受相应服务的过程中知悉其无医疗美容资质及谭某无执业资格的情况,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认定,亚太公司对许女士隐瞒其未取得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相关资质及具体操作人员谭某无执业资质的事实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亚太公司向许女士退还服务费1.98万元,支付服务价款三倍赔偿5.94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项目是否属于医疗美容和亚太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那么,案涉项目是否属于医疗美容?亚太公司虽上诉称案涉项目是蜜蜡脱毛,属于生活美容项目,不是激光脱毛,但亚太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直接证据以佐证自己的主张。而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亚太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激光脱毛不是一长就脱的”“激光脱毛以后毛发特别粗的地方长红疹都是因为毛囊缺水引起的”“脱毛的探头,可以瞬间达到温度100度”。再结合亚太公司的宣传资料和存放的仪器,许女士主张案涉项目为激光脱毛,具有高度盖然性,亚太公司对此的抗辩理由不处理,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复反映,激光脱毛服务属于医疗美容项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亚太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呢?本案中,亚太公司向许女士提供服务时,未取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提供激光脱毛服务的人员谭某也不具有相关执业资质,亚太公司明知其不具备相应服务资质而未向许女士如实告知,主观具有欺诈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亚太公司主张其行为不构成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