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政府统计中有关的统计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统计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统计规章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这些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开”栏目查找,链接地址:
答:目前,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三条渠道:一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二是将举报内容发送至电子邮箱:;三是在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统计违法举报”()栏目填写相关信息。
答:据《统计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答:涉外调查行政许可相关信息请您参考我局门户网站—服务—网上办事—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平台()。
答:一是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予以公示:;二是各省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对本机构及市、县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答:政府统计中有关的统计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统计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统计规章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这些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开”栏目查找,链接地址:。
答:目前,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三条渠道:一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二是将举报内容发送至电子邮箱:.cn;三是在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统计违法举报”()栏目填写相关信息。
答:据《统计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答:涉外调查行政许可相关信息请您参考我局门户网站—服务—网上办事—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平台()。
答:一是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予以公示:;二是各省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对本机构及市、县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