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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于2024年7月26日在高新区政务网发布了《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撤回竞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资质证书的公示》,你单位未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28条规定,我办将依法撤回你单位持有的资质证书。
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正、副本)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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