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承诺上述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相关信息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时,审批系统重点核验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提取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信息。申报前3个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企业申请延续需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定的相应类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申报前人员(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需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备案,个人业绩无需备案,直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填报。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省建设厅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1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企业申请延续需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的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省建设厅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1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申请延续的建筑业企业,需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相关人员、项目业绩、财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信息,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数据提交延续申请。
申请延续的勘察设计企业,需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提交延续申请,无法提取的数据由企业自行填报(详见申报页面)。
申请延续的监理企业,需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数据提交延续申请。
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具体流程为: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省级事项→选择部门服务→选择省建设厅→选择“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认定(延续)”或“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延续)”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延续)”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对省级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中包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由省建设厅审批的资质,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部级资质的延续换证,并在证书取得后,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向省建设厅申请省级资质延续(延续成功的省级资质证书将不再具有部级资质)。含有省级核准三级资质的,需先申请换证后,再申请资质延续。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上含有省级核准丙级、丁级资质的,需先申请换证后,再申请资质延续。
监理资质证书上含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的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的,需先申请换证后,再申请资质延续。
8、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暂不考核,但需要提供相同数量的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满足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有关学历、职称、设计经历、业绩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