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国家发改委出台《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则》明确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规则》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指出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企业符合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等七项条件的方能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考核,获得生产资格。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已有的常规车辆相同类别的产品,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自制底盘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规则》同时明确,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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